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也是屬于會計檔案的組成部分之一。
會計檔案除會計憑證外,還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這些資料都是記錄和反映企事業單位經濟業務發生情況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屬于單位的重要經濟檔案,是檢查企事業單位過去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也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企業需要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一、關于會計檔案的銷毀,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
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第十六條規定,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第十八條規定,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01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02
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03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二、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 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會計檔案銷毀的注意事項
1、核實清楚會計檔案是否保管屆滿。
2、對于保管期限屆滿的,提請單位組織相關機構或人員,共同對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書,出席鑒定的所有人員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字。
3、在按規定程序同意銷毀后,在實際銷毀時不能直接作為廢品對外出售。紙質檔案的,應多人見證下用碎紙機等粉碎,或直接運到造紙廠并派員(兩人以上)減征銷毀。電子檔案的,也應采取類似的程序,應多人見證,并請專業人員銷毀。見證人員與銷毀人員,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字。